公告資訊 轉知有關依原住民身分法110年1月27日修正前之第4條第3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之宣導,請參閱。 發布日期 2026/02/02~2026/03/02 | 發佈單位: 民政處戶政科 | 更新日期 2026/02/02 | 瀏覽人數: 10人 《置頂》 有關若您是原住民身分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適用對象,惟姓名尚未取用傳統名字或從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者,請詳閱附加檔案之訊息內容,相關說明如下: 依據原住民身分法110年1月27日修正前之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可在姓名沒有符合「從原住民身分父母姓」或「取用傳統名字」之情形下,取得原住民身分。但是,原住民身分法已在113年修正公布,增訂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因此依據上述第4條第3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只要其姓名仍是「沒有跟著原住民父母姓」或是「沒有恢復原住民族傳統名字」的人,都要喪失原住民身分。所以,地方戶政機關為維護當事人之原住民身分權益而辦理清查,並將信件寄至當事人之戶籍地。如果您是上述規定之當事人,請您仔細閱讀─物家檔案之宣導資料,以保有您的原住民身分及相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