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轉知衛生福利部重申各機關(構)人員於執行勤務時,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後24小時內,應依自殺防治法相關規定,至該部建置之自殺防治通報系統進行通報作業~ 發布日期 2026/01/12~2026/02/12 | 發佈單位: 民政處原住民暨民族事務科 | 發佈日期: 賴先生 047223329 | 更新日期 2026/01/12 | 瀏覽人數: 22人 一、按自殺防治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略以,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自殺防治通報系統,供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長期照顧服務人員、學校人員、警察人員、消防人員、矯正機關人員、村(里)長、村(里)幹事及其他相關業務人員,於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時,進行自殺防治通報作業。次按本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規定略以,本法第11條第1項所定人員應自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後24小時內,依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自殺防治通報系統進行通報作業。 二、相關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勤)務時,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後24小時內,均應依法至衛生福利部建置之自殺防治通報系統( 網址:https://sps.mohw.gov.tw/Account/IndexInform)進行通報作業,俾強化我國自殺防治綜效。 三、自殺防治法所定自殺行為情事之具體態樣及通報作業程序有任何疑義,請逕洽所在地縣市政府衛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