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公告寺廟「佛寶精舍」申請鹿港鎮振興段1812-46、1812-47 地號及振興段745建號等3筆不動產權利歸屬審認案件,並徵 求異議。 發布日期 2025/09/16~2025/10/15 | 發佈單位: 民政處宗教禮俗科 | 發佈日期: 郭小姐 分機04-7531716 | 更新日期 2025/09/10 | 瀏覽人數: 5人 依據: 一、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8條。 二、內政部112年6月15日台內民字第1120223151號函。 三、寺廟「佛寶精舍」114年9月1日申請書及本縣鹿港鎮公所114年9月2日鹿鎮民字第1140023532號函。 公告事項: 一、依據旨揭文件資料,鹿港鎮振興段1812-46、1812-47地號及振興段745建號等3筆不動產係寺廟以自有資金購買,並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林政德事務所114年8月21日114年度中院民認德字第000224號公證之切結書及其他證明文件,足認為該寺廟所有不動產,本府爰依前揭條例第8條公告以下文件資料(詳如後附),其內容如有不實, 概由申請人負責: (一)不動產清冊。 (二)不動產登記名義人釋貫靈同意書。 (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林政德事務所114年8月21日114年度中院民認德字第000224號公證之切結書、使用收益的佐證資料及追認不動產購買的會議紀錄。 二、公告期間:自114年9月16日起至114年10月15日止共30日。 三、就前開公告資料不動產登記名義人、其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如認有錯誤或遺漏,應於公告期間內114年10月15日以前,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異議,逾期不予受理。 四、本公告期滿如無人提出異議,本府將列冊囑託地政機關辦理更名登記。嗣後如有爭議,當事人應循司法途徑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