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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役政業務專區-替代役相關法規

一般替代役役男優先分發及特殊困難請調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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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替代役役男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優先分發或調返戶籍地或附近地區(以下簡稱戶籍地)之服勤單位(處所)服役:

(一)役男服役期間父或母死亡。

(二)役男入營前父母雙亡,服役期間共營生活之祖父或祖母死亡。

(三)役男歸化本國國籍。

(四)役男具本國國籍長期僑居國外,不諳本國語言及文字。

(五)役男與同戶籍之兄弟姊妹二人以上同時服役,各人之賸餘役期在二個月以上,且均未於戶籍地服役。役男戶籍地需與所需照顧家屬同一縣市,若不在同一縣市,需敘明正當理由,必要時應附相關佐證資料。本原則所稱附近地區,指距離役男戶籍地陸路大眾交通運輸工具(不含高鐵)車程一百分鐘以內之地區。 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申請者,以服替代役之役男一人為限,且該役男未自願或切結分發至特定地點服役。二、一般替代役役男因心理困擾,無法於服勤地區獲得適當治療或諮商服務,經內政部役政署委託之諮商機構(單位)評估,並持有證明文件者,得請調往治療、諮商服務便利地區之服勤單位(處所)服役。

三、役男符合第一點第一項各款及第二點規定者,得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向專業訓練或服勤單位提出申請,並由需用機關核定。

四、役男以同一原因申請優先分發或請調,以一次為限。五、役男賸餘役期在一個月以內者,不得請調。六、經審查符合申請條件之役男,於其戶籍地之服勤單位(處所)暫無需求員額或無法安排住宿可供調返時,得保留其資格,俟有出缺時,優先調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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