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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役政業務專區-役男服役須知

禁役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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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兵役法第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服兵役,稱為禁役:

〈一〉曾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二〉執行有期徒刑在監合計滿3年者。經裁定感訓處分者,其感訓處分期間應計入前項第2款期間。

二、經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應俟判決確定後再予辦理禁役。

三、有期徒刑執行期間之計列,應含司法監獄、少年監獄、觀護所在監執行之期間,不計列少年輔育院(感化教育)等執行期間。

四、符合禁役條件者,檢附相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公所申請轉縣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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