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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志願服務業務專區-志願服務獎勵

內政部獎勵志願服務戶政機關工作人員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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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期間 每年三月至四月間。
推薦對象 推薦期間仍服務於戶政機關之志願工作者。
推薦標準 志願從事戶政服務工作連續滿二年,服務時數累計達八百小時以上,成效良好,或對於志願服務工作具有特殊貢獻,且最近三年未獲同一獎勵者。
獎勵名額分配 各直轄市政府民政局、縣(市)政府及其轄區內之戶政事務所,以當年二月底,具有符合推薦標準之志工總人數為準,每四十名獎勵一名,餘數為三十人以上者,增加一名,推薦總人數不得超過五人。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內政部獎勵志願服務戶政機關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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