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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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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建築物要件
(一) 屬建築法第五條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二) 整幢供宗教使用,並取得使用執照主要用途為寺廟者。
(三) 有供奉神佛像供人膜拜,從事宗教活動事實。
申請寺廟設立登記應備表件
(一) 登記申請書。
(二) 寺廟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等身分證明文件。
(三) 寺廟登記概況表3份。
(四) 法物清冊4份。
(五) 信徒或執事名冊、願任同意書及信徒或執事資格證明文件各4份。
(六) 章程及信徒或執事會議紀錄各4份。
(七) 管理或監察組織成員之名冊及其產生之會議紀錄。
(八) 寺廟圖記及負責人印鑑式4份。
(九) 寺廟建築物外觀及主祀神佛像照片。
(十) 土地登記(簿)謄本。
(十一) 土地所有權人捐贈同意書或下列文件之一:
  1. 土地屬國有原住民保留地,附直轄市、縣(市)政府原住民保留地主管機關(單位)出具之准予承租土地函。
  2. 土地屬以標租以外方式出租之國有非公用土地,附原租賃契約影本及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原承租人轉讓租賃權之證明文件。但原承租人為寺廟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且原租賃契約已附註○○寺廟籌備處代表人者,免附土地 管理機關同意原承租人轉讓租賃權之證明文件。
  3. 土地屬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者,附土地租賃契約或土地管理機關出具之土地使用同意文件。
  4. 土地已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註記者,附更名登記同意書。
(十二) 建築物使用執照。
(十三) 建物登記(簿)謄本。但建築物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得免附。
(十四) 建築物所有權人捐贈同意書。但建築物已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註記者,附更名登記同意書。

※上列資料表件送所在地鄉(鎮、市)公所初審合於規定後,轉送縣政府憑辦。

※相關表件:「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相關表件

※如有相關問題請洽04-7531718,由專人為您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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