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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服務

役男體位變更申請改判體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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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說明
役男經徵兵檢查後,於徵集入營前,對判定之體位認有疑義,或有新發生之傷病者,應檢具醫療機構出具達改判體位標準之診斷證明書,依下列方式之一,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複檢,由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不准予複檢者,應敘明理由並通知役男: 
1.公費複檢:填具申請書,經審核准予複檢者,即洽送指定之複檢醫院複檢,並由徵兵檢查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 
2.自費複檢:填具申請書,經審核准予複檢者,由役男至選定之複檢醫院複檢;並由複檢醫院將兵役用診斷證明書逕送直轄市、縣(市)徵兵檢查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 
依前項(一)(二)規定判定結果與原判定體位相同者,不得再以同一原因申請複檢。 
備註: 
1.身高、體重不得辦理申請,但於收到徵集令時,身高、體重不合服役標準,得申請身高體重複檢(由本府排送本縣檢查醫院辦理公費複檢)。 
2.鄉鎮市公所承辦課受理申請後轉報縣政府安排至複檢醫院複檢。 
3.目前內政部指定之複檢醫院計有臺大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三軍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成大醫院、高雄榮民總醫院、花蓮慈濟醫院等七家。 
4.您如有任何問題需要解答時,請洽戶籍地鄉鎮市公所承辦課或電洽本府民政處兵役科詢問。(電話:04-7531755,7531756,7531757)。 
申請人應備證件
診斷證明書
申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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