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體位變更申請改判體位規定 承辦單位 兵役科 | 電話 7531755-57 | 傳真 7249554 瀏覽人數: 437人 | 處理期限 6天 申辦說明 役男經徵兵檢查後,於徵集入營前,對判定之體位認有疑義,或有新發生之傷病者,應檢具醫療機構出具達改判體位標準之診斷證明書,依下列方式之一,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複檢,由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不准予複檢者,應敘明理由並通知役男: 1.公費複檢:填具申請書,經審核准予複檢者,即洽送指定之複檢醫院複檢,並由徵兵檢查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 2.自費複檢:填具申請書,經審核准予複檢者,由役男至選定之複檢醫院複檢;並由複檢醫院將兵役用診斷證明書逕送直轄市、縣(市)徵兵檢查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 依前項(一)(二)規定判定結果與原判定體位相同者,不得再以同一原因申請複檢。 備註: 1.身高、體重不得辦理申請,但於收到徵集令時,身高、體重不合服役標準,得申請身高體重複檢(由本府排送本縣檢查醫院辦理公費複檢)。 2.鄉鎮市公所承辦課受理申請後轉報縣政府安排至複檢醫院複檢。 3.目前內政部指定之複檢醫院計有臺大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三軍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成大醫院、高雄榮民總醫院、花蓮慈濟醫院等七家。 4.您如有任何問題需要解答時,請洽戶籍地鄉鎮市公所承辦課或電洽本府民政處兵役科詢問。(電話:04-7531755,7531756,7531757)。 申請人應備證件 診斷證明書 申辦方式 臨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