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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府代為標售111年度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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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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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58人
依據:祭祀公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53條第1項、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以下簡稱本標售辦法)第4條第6款。 
 
公告事項: 
一、本批代為標售土地及建物之標示、面積、土地使用情形、他項權利設定、訂定耕地三七五租約、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地情形、標售底價及保證金金額詳后清冊。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113年5月13日起至8月12日止共3個月。 
三、受理投標期間:自113年7月22日起至8月21日上午9時開啟信箱時止。 
四、開標時間及地點:於113年8月21日上午10時整準時假本府1樓第1會議室開標,惟當天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而經相關單位宣布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第1個上午10時同地點開標,且不另行公告。 
五、得參加投標之對象: 
(一)依法得在中華民國領土內取得土地之公、私法人及自然人,均得參加投標。 
(二)外國人參加投標,應受土地法第17條至第20條之限制;大 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及相關法規之限制。 
(三)標售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11款所規定之耕地,得參與投標之私法人必須為該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 
 
六、有意投標者,請至本府民政處網站(網址:http://civil.chcg.gov.tw)下載投標單、投標信封及投標須知,或於標售公告之日起至開標前一日辦公時間,向本府民政處(地址: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領取,或繕附收件人信封書明詳細地址且貼足回郵郵票函索(請自行考量郵寄作業時間,如因函索寄送致延誤投標者,概不負責);並請依投標須知規定填寫,郵遞投標。 
 
七、有關標售土地及建物之最新土地使用管制情形及地籍資料,請投標人或主張優先購買權人,自行向都市計畫、地政等相關機關查詢。 
 
八、已達標售底價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價額相同時,以抽籤決定得標人及次得標人;惟決標後10日內,若有依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者,自得由其主張之。 
 
九、本公告依本條例第53條規定代替對優先購買權人之通知,決標後之決標金額將揭示於本府公告(布)欄及網站10日,符合規定之優先購買人未於決標後10日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承買意思表示及繳納相當於保證金之價款者,視為放棄優先購權。 
 
十、相關權利人對標售之土地及建物有需依本標售辦法第22條規定申請暫緩標售者,應於開標結束前檢具理由及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十一、標售之土地及建物一律按現狀辦理標售,其地上、地下之實際情形及一切應辦手續,概由得標人自理,本府不負任何瑕疵擔保責任。 
 
十二、其他事項詳見投標須知。 
本公告刊登事項如有錯誤,以本府公告(布)欄公告為準。 
 
十三、本標售案相關資料請至本府民政處網站(網址:http://civil.chcg.gov.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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