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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祭祀公業宋文壽」與「公業宋文壽」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等,徵求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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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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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132人
主旨:公告「祭祀公業宋文壽」與「公業宋文壽」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等,徵求異議。 
依據:  
一、祭祀公業條例第11條暨內政部102年3月28日內授中民字第1025035457號函辦理。 
二、宋金章先生110年8月2日申請書及附件。 
公告事項:  
一、查本所前依祭祀公業條例第11條規定於101年5月22日彰大鄉民字第1010006646號公告「祭祀公業宋文壽」派下全員系統表、派下現員名冊及不動產清冊30日,申報人於101年5月24日至101年5月26日連續3日刊登公告資料於臺灣時報,徵求異議;無人異議後,本所復於101年6月28日彰大鄉民字第1010008929號函核發「祭祀公業宋文壽」派下全員證明書;另於110年6月24日彰大鄉民字第1100010254號函繼承變動備查。 
二、復查申報時所檢附不動產清冊中大村鄉源聖段750地號與大村鄉源聖段751地號之所有權登記名義皆列為「祭祀公業宋文壽」;惟據地籍資料所示,上述地號所列土地所有權人名稱與土地登記簿記載所有權人名稱一致,應分別確屬「祭祀公業宋文壽」與「公業宋文壽」,爰特此更正派下全員證明書名稱及不動產清冊。 
三、茲將「祭祀公業宋文壽」與「公業宋文壽」之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等資料陳列於後(張貼公告欄用)或業經張貼於本所及本鄉大崙村辦公處,並於彰化縣政府及本所電腦網站刊登公告文30日。 
四、「祭祀公業宋文壽」」與「公業宋文壽」派下現員或利害關係人對於是項公告資料,如認有錯誤或遺漏,應於公告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本所提出異議;屆期後如無人提出異議,則由本所分別發給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嗣後如有任何枝節發生,本所概不負責。 
五、公告期間:自110年8月13日起至110年9月1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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