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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縣鹿港鎮未登記寺廟「慈后宮」申請振興段1795地號 等6筆不動產權利歸屬審認案件,並徵求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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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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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本縣鹿港鎮未登記寺廟「慈后宮」申請振興段1795地號等6筆不動產權利歸屬審認案件,並徵求異議。 
依據: 
一、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8條。 
二、內政部112年6月15日台內民字第1120223151號函。 
三、未登記寺廟「慈后宮」113年2月21日申請書、本縣鹿港鎮公所113年3月12日鹿鎮民字第1130006694號函及113年7月1日鹿鎮民字第1130017237號函。 
公告事項: 
一、依據旨揭文件資料,鹿港鎮振興段1795地號等6筆不動產係寺廟以自有資金購買及受贈,並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彰化聯合事務所113年5月30日一一三年度彰院民公 
俊字1250、1251、1252、1253號公證書及其他證明文件,足認為該寺廟所有不動產,本府爰依前揭條例第8條公告以下文件資料(詳如後附),其內容如有不實, 概由申請人負責: 
(一)不動產清冊。 
(二)不動產登記名義人鍾永源、洪志林、鍾永坤、洪宏肯及郭坤昌同意書。 
(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彰化聯合事務所113年5月30日一一三年度彰院民公俊字1250、1251、1252、1253號公證書、使用收益的佐證資料及追認不動產購買的會議 
紀錄。 
二、公告期間:自113年7月15日起至113年8月13日止共30日。 
三、就前開公告資料不動產登記名義人、其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如認有錯誤或遺漏,應於公告期間內113年8月13日以前,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異議,逾期不予受理。 
四、本公告期滿如無人提出異議,本府將列冊囑託地政機關辦理限制登記。嗣後如有爭議,當事人應循司法途徑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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