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焦點 辦理印鑑登記建議使用正體字印章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15/10/02~2015/11/02 | 發佈單位: 民政處戶政科 | 發佈日期: 林小姐 04-7274312 | 更新日期 2015/10/02 | 瀏覽人數: 401人 本府民政處表示,建議民眾辦理印鑑登記時,如民眾戶籍登記姓名為正體字者,盡量使用正體字印章辦理印鑑登記。 依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第4條第1項規定:「申請登記之印鑑以1種為限,並應使用戶籍登記之姓名,且不得加刻圖騰。」所以申請印鑑登記之姓名應使用戶籍登記之姓名。 惟部分民眾如持憑戶籍登記姓名同一字之異體字印章申請印鑑登記,依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第4條第1項規定,並未統一規定使用字體,因此民眾戶籍登記為正體字,如堅持以異體字印鑑辦理印鑑登記,得由申請人於申請書上切結「確認使用該印章為印鑑章,如有問題願自行負責」等類此字樣,確認當事人印鑑使用異體字後,戶政事務所得受理為印鑑登記。 不過為了避免民眾後續使用上之困擾,仍建議民眾辦理印鑑登記時,如民眾戶籍登記姓名為正體字者,盡量使用正體字印章辦理印鑑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