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團體性騷擾防治業務 瀏覽人數: 179人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第2項規定:「前項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10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其人數達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 為輔導宗教團體落實宗教領域之性侵害、性騷擾防治及婦女人身安全保護機制,彰化縣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自104年起推動性騷擾防治業務,為利宗教團體建立性騷擾防治措施,特提供符合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辦理」範例、「彰化縣性騷擾防治自主檢查表」及「禁止性騷擾聲明啟事」之範例供宗教團體參考訂定。法規依據 :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