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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原住民族委員會-113年度促進原住民族就業獎勵計畫,請符合資格之勞工踴躍提出申請。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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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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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58人
一、計畫目的:為促進原住民族青壯年及中高齡勞工積極進入就業市場,並支持原住民族高齡者繼續就業,透過獎勵措施,提供勞工獎勵津貼,促使原住民族優秀人才留任久用,並鼓勵原住民族職能向上,逐步縮短原住民族工作收入未滿3萬元之就業人口比率與全體民眾之差距,提升原住民族薪資,減緩聘僱外籍移工影響,達成穩定就業、提高收入之目標。 
二、適用對象: 
1.勞工資格:考量勞動部針對15歲至29歲青年業提供青年就業相關獎勵金,基於資源不予重複原則,原民會則提供30歲以上受僱勞工,應具原住民身分,且未獲其他政府機關相關就業獎勵,並「連續在職同一用人單位達3個月以上」,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獎勵: 
(1)「青壯年」勞工:30歲至44歲。 
(2)「中高齡」勞工:45歲至54歲。 
(3)「高齡」勞工:55歲以上。 
三、獎勵方式: 
1.勞工就業獎勵津貼:原住民族勞工自113年1月1日起始受僱,屬一般職場之僱傭關係,並連續在職同一用人單位達3個月後,每月獎勵津貼額度如下: 
(1)受僱全部工時勞工: 
1.「青壯年」、「中高齡」及「高齡」勞工:每月依勞動部公布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月投保薪資達2萬7,470元以上者,第1-6個月,勞工每月獎勵津貼5,000元;第7-12個月,勞工每月獎勵津貼8,000元。 
2.「高齡」勞工:第7-12個月,且每月依勞動部公布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月投保薪資達3萬300元以上者,勞工每月獎勵津貼10,000元。 
(2)受僱部分工時勞工:「青壯年」、「中高齡」及「高齡」勞工:勞工每月依勞動部公布之「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及就業保險保險費合計之被保險人與投保單位分擔金額表」之投保薪資至少15,840元者,每月獎勵津貼3,000元。 
2.每案勞工至多獎勵12個月為限,以113年1月至12月實際在職月數為準;獎勵僱用期間以勞工到職投保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日起算,1個月以30日計算,2月到職亦同;其末月僱用時間未達30日則不計入獎勵 。 
四、申請方式詳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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