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替代役男提前退役辦法修正 縣府提醒役男維護權益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18/10/30~2018/11/30 | 發佈單位: 民政處 | 發佈日期: 施先生 04-7531733 | 更新日期 2018/10/30 | 瀏覽人數: 57人 為簡化申請作業,以利實務運作,並參酌兩性平權意旨及體恤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作戰或因公死亡等情,家庭照顧之需要,內政部日前修正替代役男提前退役辦法第2條,縣府民政處提醒在營服役替代役男如家庭狀況符合規定者得檢附相關資料逕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以維權益。 替代役男提前退役辦法第2條業經內政部以107年10月3日台內役字第1070830492號令修正在案,在營服勤替代役男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家庭狀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提前退役: 一、 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二、 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外,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前款情形;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家屬超過一人時, 每增加一人得增列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役男父母、子女或配偶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時,不計列其他家屬之照顧能力。 三、 役男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一名且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 四、 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但僅役男本人或其年滿十八歲之兄弟姊妹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不適用之。 五、 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殘以上之傷殘,有撫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但服兵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死亡或成一等殘,有撫卹事實,不以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為限。 縣府民政處表示,在營服役役男如家庭狀況符合替代役男提前退役辦法規定者得檢附相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民政處進一步表示,役男服役期間有需服務之處,歡迎電洽服務專線047531731、047531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