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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辦理106年度殯葬設施查核評鑑暨獎勵實施計畫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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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7/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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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68人
一、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38條暨「彰化縣殯葬設施及殯葬服務業查核評鑑獎勵辦法」。  
二、目的:為促進殯葬設施服務業者經營現代化、合理化、制度化,提升服務品質,以確保殯葬消費者之權益。 
三、辦理單位:彰化縣政府民政處(自治行政科)。 
四、評鑑時間:依各單位實際可配合日期為準。 
八、評鑑期程:於評鑑前1個月將辦理評鑑項目、內容及配分權重函文至各受評鑑對象。 
九、評鑑對象: 
(一)本縣轄內目前無私立殯葬設施服務業者。 
(二)公墓或骨灰(骸)存放設施:以各鄉(鎮、市)之骨灰(骸)存放設施為主要辦理標的,設有納骨堂(塔)兩處以上者,請公所擇定1處辦理。 
十、評鑑方式: 
(一)由本府殯葬主管單位就轄內各鄉(鎮、市)之殯葬設施處所(請公所人員帶領),依評核各項標準內容實地進行評核。 
(二)查核評鑑時,以實地查看、及受查核者之書面報告為主。 
十一、評鑑標準:查核評鑑項目、內容及配分權重如下(評分表如附件): 
(一)組織管理20% 
(二)服務內容及品質25% 
(三)殯葬設施及設備之管理及維護10% 
(四)權益保障15% 
(五)改進及創新措施20% 
(六)行政透明措施 10% 
十二、評鑑成績列等: 
(一)優等:90分以上者 
(二)甲等:80分以上未滿90分者 
(三)乙等:70分以上未滿80分者 
(四)丙等:60分以上未滿70分者 
(五)丁等:未達60分者 
十三、評鑑獎懲方式: 
(一)評鑑列優等及甲等之殯葬設施,由本府頒發獎牌或獎狀,並 
於本府民政處(自治行政科)網站上公布,以供消費者參考選 
擇;另評鑑結果列丙等及丁等者亦於本府網站上公布之。 
(二)公立殯葬設施評鑑列優等者,承辦課課長(殯葬管理所所長)及承辦人員各記功1次;列甲等者,承辦課課長(殯葬管理所所長)及承辦人員各記嘉獎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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