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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彰化縣後備軍人及補充兵速掌握時限申請109年緩召暨儘後召集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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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9/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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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109)年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第4、5款暨儘後召集第4款業於2月公告受理申請,緩召申請將於4月30日截止;儘後召集申請將於5月31日截止,提醒符合申請條件之縣轄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把握時間備妥相關資料儘速向戶籍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以維權益,逾期不受理補辦。 
  依據兵役法第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後備軍人及補充兵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無其他兄弟姊妹負擔家庭生計、二、兄弟姊妹,均在營服役、三、兄弟姊妹,均未滿二十歲、四、經核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五、無兄弟姊妹,而其父或母已年逾六十歲或死亡者(但父母俱亡者不在此限);或第六款規定,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得申請緩召。申請時間為每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相關訊息請逕上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查閱。 
  另依兵役法施行法第30條第4款規定,本人年滿25歲、兄弟姊妹中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者,得申請儘後召集,申請時間為每年4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 
  縣府民政處提醒符合緩召或儘後召集條件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務必掌握時限,備妥相關佐證資料,速向戶籍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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