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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補助宗教性質活動 以推動宗教文化風俗革新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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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8/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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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修正「內政部輔導宗教團體發展及促進宗教對話補助作業要點」全文,自107年1月1日起生效。  
 
為推動宗教文化風俗革新與昇華,引導宗教團體從事宗教學術交流、合作及健全發展,本次修正補助項目規定,新增「辦理革新傳統宗教文化習俗研討或座談活動」、「辦理宗教團體行政及財務相關職能之講習或培訓」等2項目,刪除「參加國際性宗教會議或活動」項目。 
 
內政部呼籲申請宗教性質活動補助經費之團體,應依規定於活動開始前1個月,備具申請表、計畫書、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寺廟應檢附依102年9月10日修正發布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第26點規定換領之寺廟登記證影本)、上一年度收支報告經主管機關備查之公函影本、設立受理性騷擾申訴之專線電話及訂定並公開揭示性騷擾防治措施之證明文件、其他有關資料逕向內政部提出申請。 
 
彰化縣政府同時呼籲,宗教團體進行相關宗教活動或宗教文化研討時,希望能夠納入環保議題,推廣減量或不使用香品、紙錢,或以糧代金、心香祭拜等環保祭祀方式,減少有害物質,降低空氣污染,以創造優質的宗教信仰文化與生活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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